答:一是盡職調查階段。信托公司應當在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之前嚴格按照公司信托業務操作規程開展盡職調查,出具調查報告,結合盡職調查等內容進行內部審議,且信托公司應當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揭示可能影響信托財產安全的重大風險以及擬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
二是產品推介階段。信托公司銷售信托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向信托消費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信托產品。信托公司可結合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書,判斷消費者是否滿足合格投資者資質,評估其風險承擔能力。
三是運營管理階段。信托公司應以信托目的的實現為出發點,按照法律規定、信托文件的約定以及內部管理規范盡職管理信托財產,保證信托公司對信托業務的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
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信托公司應當依照相關規定按時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五是終止清算。出現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或者信托文件約定的終止情形的,信托終止。信托終止后,信托公司應當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